基本案情:黄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7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15年,双方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自2018年春节以来,黄某常常很晚回家,李某怀疑黄某有外遇,引发双方矛盾。
2018年6月7日,黄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庭审中,李某同意离婚,并提供证据证实黄某早已出轨,要求离婚后房子归其所有。
《民法典》颁布后,对于婚内出轨问题,导致离婚的,作为无过错方,可以主张以下权益:
1.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照顾无过错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新增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处理。这意味着,如果对方存在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完全可以主张分多财产,并且很大程度上能实现这一诉讼主张。因此可以说,出轨行为将能成为财产少分的法定理由,虽不至于导致出轨方净身出户,但是也可多分一些财产。
2.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新增了“(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作为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这也意味着,即使不能证实对方有重婚或同居的行为,若对方有出轨、通奸、嫖娼、不正当交往等重大过错行为,也能够主张损害赔偿,并实现这一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