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长沙开福区发生一起小青年打群架的流血事件,后被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予以刑事立案。其中一名青年,身份证上登记的是阴历,其年龄已满18周岁,但户籍资料登记的是阳历,所以还差几天才满18岁。最后,在律师参与沟通协调后,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做出了从轻处罚的决定。
判断行为人有没有达到相应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关键是审查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已满18周岁。
一般应当以户籍证明为依据,对户籍证明有异议的,并且经查证属实的出生证明文件,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被害人不满18周岁的,应当认定被告人不满18周岁。
没有户籍证明以及出生证明文件的,应当根据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中,综合进行判断,必要时可以进行骨龄鉴定,并将结果作为判断被告人年龄的参考。未排除证据之间矛盾的,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8周岁,且无法查明的,不能认定其已满18周岁。
当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材料的矛盾无法得到排除时,应当正确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被告人的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