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XXX是一名农民,因交友不慎染上了毒瘾,无奈之下只好以贩养吸:帮助他人寻找“瘾君子”客户,从中收点中介费!
其本人根本不认为这是犯罪行为。在律师第一次会见的过程中,XXX非常自信地说,咱就搞了2000多块钱,赶紧把我弄出去!
作为辩护律师感到可悲可叹。可悲的是,世上竟然有这么不懂法的犯罪嫌疑人;可叹的是,这都已经构成无期以上了,还想着早点出去呢……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
1、所缴获的毒品照片
2、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凭证
3、扣押物品清单
4、证人证言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6、毒品检验鉴定报告
7、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
8、现场抓获的视频以及讯问的双录资料
公诉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起刑点是无期以上。
律师的质证意见:
1、从微信转账记录来看,毒资的控制权不掌握在被告人xxx的手中,所以通过这个通过这种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xxx并非是本案的主犯。
2、扣押清单中根本就没有见证人,只有侦查人员的签名,而没有见证人的签名。
3、所谓两份证人证言均是特勤人员,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特勤人员是侦查人员,侦查人员是不能作为证人的。这样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告人XXX的行为是帮助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法院的判决:认定犯罪嫌疑人XXX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从犯),判处12年有期徒刑……
在本案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紧紧抓住了被告人不是毒品的所有人和不是毒资的实际控制人这个关键证据,认定为从犯,极大地减轻了被告人的刑罚。
结语:无论这是否真正地维护了社会的公平与法律的正义,但是,运用法律知识最大限度地保护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律师最起码的职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