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则英律师亲办案例
陈某涉嫌挪用资金案
来源:成则英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07
浏览量:412

基本案情:陈某是某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他看到市场上股票大跌,认为应该趁机进入股市捞一把。于是,将公司的货款8万元收入不入账,直接投入股市。结果,一入股市,血本无回。三个月之后,公司查账发现有8万元资金回不了笼。陈某无奈,不能及时将钱补回公司入账。最终,公司请求当地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起诉成某。陈某依法是否构成挪用公司资金罪?

法院判决: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炒股,超过三个月未能归还,而且数额达到8万元之多,其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和定罪量刑的构成要件。

律师评析:首先,从立案标准上分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

其次,从犯罪构成上来分析:要构成刑法上的挪用资金罪,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一、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

二、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A,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B,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C,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

三、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挪用资金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综上所述,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炒股,超过三个月未能归还,而且数额达到8万元之多,其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和定罪量刑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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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成则英
  • 执业律所:
    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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